货物招标能否把最高限价的公布时间放在截标时间之后开标之前
发布日期:2015-04-13浏览:1817
背景知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现在这种法规的设计,自然有它的道理。首先、按照FIDIC招标程序是不赞成高位拦标的(低位拦标也不赞成),担心招标方利用高位拦标做坏事情(能做什么坏事情,自己补课)。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高位拦标,你可以搞也可以不搞,没谁强迫你(所以别攻击最高投标限价这回事,好无聊的)。如果你为了控制预算搞了,那国家不能让你瞎搞(就是不能出现FIDIC程序里面提到的招标人可能利用高位拦标做的坏事情),所以让你事先公布在招标文件里面,接受大家的监督。如果你的最高投标限价低于市场行情30%,乖乖,你违法!违什么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次,也可以让投标人事先有个掂量,这事儿这个价格做不做得了。越是好的投标人通常成本也搞要价也高(好材料慢工细活维持品牌看重长远利益),如果这要求按这价格做不下来,就别去搀和了。这是为了减少社会成本社会消耗!
如果因为怕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的给围标提供了方便,也因噎废食。如果真是完全组织好了的一群围标的投标人,你有没有最高投标限价,你公布不公布,什么时候公布都不能解决问题。得用别的方法去搞定(别在这里问我用什么别的方法去搞定,那说起来话又长了)
我给你一个建议适当的减低这种操作(即在招标文件里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虽说只公布计算方法-比如报价平均值之上2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位置,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对付围标,但可能这个价格会突破招标人的计划价格而违背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初衷)的副作用,就是加大货物招标的价格权重和增加价格得分计算公式的识别度。(本来货物招标价格权重就应该比工程大得多)
首先招标之前,你应该尽量掌握两个价格,一个是招标人的计划价格(或预算),一个是市场行情(市场行情你都搞不清楚,你还拦什么标呀)
然后评标办法设计为:
以计划价格为高位拦标价,以低于市场行情30%这个位置作为低位拦标价(招标文件里面别叫这个名称,你把他解释成成本价就可以了。反正成本是谁也证明不了的事情。而且我们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哦。),落在这个价格区间的标都是有效标
如果投标人报价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得零分;投标价格最低的,得满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次低价或者次低价与次次低价的平均值得满分)
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由线性插值得出
用这种方法来逼使投标人互相残杀(原来只是诱使-抛一块肥肉即采购需求让投标人争夺,就像周恩来把辣椒藏在鱼肚子里面骗猫吃辣椒,现在改为毛泽东的招数,直接把辣椒水涂到猫*屁*眼*上面逼使猫儿不得不舔)
至于说围标,真的要靠别的方法去搞定。你开标之后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人家围标的通过一次招标失败不就试出来了。你一次招标失败不能不重新招标吧?你如果第二次换一个最高投标限价的位置,那很容易二次招标失败的。那你到底还想不想搞招标呀?(另外,政采项目不一样)